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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虚假征信修复骗局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征信修复骗局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培训需求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教育平台客服的人员,对方以征信修复可提升教育培训资质为由诱导其缴纳费用。张某某先后三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机构并无资质且无法提供服务,遂通过短信截图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超时未及时处理导致维权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机构虚构征信修复服务构成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认为转账行为属自愿且已过报案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公司仅提供部分合作协议。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精准信息诈骗行为,但因报案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对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培训费用共计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民事行为无效条款,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关于诈骗行为的处理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自称征信修复的网络骗局,遭遇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案。个体经营者需提高风险意识,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的陌生来电保持警惕,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