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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虚拟币被骗 公司员工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张某某虚拟币被骗 公司员工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引发纠纷,张某某主张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对方以直播带货名义承诺高额返佣。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按指示通过虚拟币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约3.5万元用于进货。后公司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期间通过APP截图展示虚假订单数据。6月,公司仅返还2000元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且无法提供履约能力证明,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直播带货场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虚拟币损失;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模式,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APP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虚构的业务合作协议。经核查,公司注册地址为空置商铺,实际经营人员无法联系,仲裁委认定存在虚构履约能力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责令其返还未实际履约的3.3万元虚拟币损失,对2000元已返还部分不予重复追缴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及履约能力,警惕'先返小利'诱导,虚拟币转账需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申请财产保全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