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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教育培训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教育培训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培训客户,该公司主营在线教育培训业务,案由涉及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考研保过课程,支付约3.5万元后被客服以'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添加微信进行私下交易。对方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声称需通过特殊渠道操作才能确保考试通过,诱导张某某提供支付密码和验证码。在支付平台冻结期间,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无法联系,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政府背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称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张某某主动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平台支付记录、分析聊天记录时间线,发现公司诱导用户脱离正规交易渠道。针对资金流向,申请人提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流水记录,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服务承诺的真实性。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课程服务具体内容及资金使用明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培训中冒充公职人员的诈骗手段,保存聊天记录和支付凭证。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配合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扩大。用人单位需规范营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服务费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