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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冒充客服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购物平台浏览商品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低价商品+高收益借贷'组合吸引。次日收到自称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款,并诱导张某某下载所谓'金融管理软件'。在视频通话中,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需核实账户信息,随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约3.5万元转入非本人账户。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警方调取监控视频证实客服人员身份冒充事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客服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且未签订任何协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供员工通讯录,但无法说明与本案关联性。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视频中客服使用公司话术及第三方支付账户异常情况,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认定侵权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陷阱。遭遇身份冒充时,应第一时间留存证据,通过屏幕共享等操作需保持警惕。企业应加强员工通讯管理,避免被用于诈骗活动。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