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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提升骗局冒充公职人员索要费用

【标题】学历提升骗局冒充公职人员索要费用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学历提升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后,被推荐参与某学历提升项目。项目负责人自称是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办理公共服务认证为由要求缴纳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通过公司信用卡支付,并按要求提供APP验证码,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至境外账户,遂向公司追偿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推荐诈骗项目需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称已尽告知义务,张某某自愿转账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APP操作截图、转账凭证及项目宣传资料。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审核义务,且承认存在违规推荐行为。仲裁员现场核查资金流向发现异常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审核合作项目合法性,员工需警惕冒充公职的诈骗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电子证据时应注意截图完整性与时间戳关联性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