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案
【标题】学生遭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私信,称其参与虚假购物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提供对公账户信息,以验证身份。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便按指示将约3.5万元转入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异常且无法联系对方,遂报警但未及时保存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账户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用于诈骗,要求返还资金;公司辩称转账系张某某主动发起且未签署合同,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提出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不完整,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认定诈骗行为存在,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张某某因未充分核实身份承担30%责任,判令公司返还2.4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提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的防范意识,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公共服务业务,重要交易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