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诱导虚拟币转账致损失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虚拟币转账致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网络诈骗纠纷,张某某因轻信冒充领导的诈骗分子,通过电信电话场景向该公司虚拟账户转账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陌生电话,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其购买虚拟币。在电话中要求提供验证码后,张某某分三次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前期收到少量返利后,对方以需支付'保证金'为由继续索要资金。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前往银行申请止付,但因超过紧急止付时限,未能追回全部损失。案件中存在监控视频记录通话过程及资金流向,但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履约能力。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返还全部转账资金;公司辩称转账系员工个人操作,且未明确授权虚拟币交易,同时指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监控视频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公司承认曾有员工使用公司名义联系客户,但强调该员工无权限处理虚拟币业务。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资金流向进行追踪,确认款项进入个人账户后被转走。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使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存在管理责任,要求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退回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验证流程,个人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发现异常转账应第一时间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虚拟币等新型支付方式,更需严格核实对方资质及资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