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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网购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

【标题】员工网购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低价商品时,收到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短信,称其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诈骗分子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要调取平台信息验证身份,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被骗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导致其遭遇诈骗;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且操作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网站截图、诈骗短信记录及第三方支付凭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平台交易规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网站分析报告,认定公司存在未有效防范诈骗风险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30%损失,返还其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或便利。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平台安全提示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核实身份。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因错过止付窗口扩大损失。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