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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骗3.5万元虚假平台纠纷

【标题】财务人员被骗3.5万元虚假平台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网络购物平台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日常业务中,通过线上购物平台接触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虚假投资项目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李某要求其提供财务数据并安排线下会议,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的'某某优选'购物网站,与某科技无任何关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伪造平台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追回款项;被申请人辩称转账系因业务往来产生,否认存在诈骗行为,认为应属民事合同纠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平台截图及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仅提供内部采购单据。经核查,虚假平台注册信息与某科技公司无实质关联,但无法证明公司存在直接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但因某科技公司未直接参与,判决其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网络交易审核,发现异常资金往来需及时冻结;个人遇自称专业人士的陌生来电需核实资质,避免线下接触;建议对公账户转账前确认平台真实性,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