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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者遭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入金3.5万元

【标题】待业者遭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入金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原某科技有限公司待业人员,因网络购物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第三方支付业务,案件涉及教育培训场景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二手商品时,接到自称人社局工作人员的陌生来电。对方以提供'职业培训补贴'为由,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分三次转账后,对方仅返还500元即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通过保存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商平台投诉记录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支付渠道且已尽审核义务,未参与诈骗行为。双方对诈骗金额认定及平台责任划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电商平台交易数据,审查第三方支付账户实名信息,组织双方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质证。公司提交的风控日志显示该账户曾被标记异常,但未及时拦截交易。仲裁员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骗人资金返还工作规程》开展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因未履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审核义务,需返还张某某2.8万元;诈骗款项中2000元因无法追回由张某某自行承担。公司需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98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2条支付机构实名核验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强化账户实名审核,建议公众在涉及公职人员身份的交易中留存多维度证据。对于先返小利后失联的诈骗手法,应及时冻结相关账户并报警处理。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