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代购诈骗虚拟币被追缴
【标题】虚假代购诈骗虚拟币被追缴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虚假代购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代购员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低价代购海外商品为由诱导其在涉案APP下单。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虚拟币后,李某以商品需缴纳保证金、海关拦截等借口拖延退款。期间,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后通过资金快速转移方式携款潜逃。涉案APP因存在诈骗风险已被下架,平台无法提供交易记录。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代购资质、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退还全部虚拟币并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辩称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且已按约提供商品,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涉案APP下架公告作为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且其账户资金在案发后24小时内被转入多个境外账户。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短信截图进行真实性核验,确认存在诱导性话术及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及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裁决其退还张某某支付的虚拟币款项,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缴违法所得线索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禁止非法利用网络从事诈骗活动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核实平台资质及商品信息,警惕所谓'公检法'身份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的骗局。虚拟币交易应保留完整链上记录,发现诈骗线索及时向网信部门举报。平台方需完善资质审核机制,对异常下架APP加强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