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培训退费骗局诈骗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培训退费骗局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报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项目,后遭遇以退费为名的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缴纳了约3.5万元课程费用。后该公司以'培训退费'为由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3万元,声称需配合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转账,遂报警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退费事实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退费流程存在但未收到款项,认为张某某未按约定完成退费手续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双方沟通截图及平台广告信息。公司虽承认存在退费承诺,但否认诈骗故意。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情形,结合资金流向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教育培训场景中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及时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退费流程,遭遇要求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应立即终止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