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虚假购物诈骗被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个体经营者虚假购物诈骗被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网络购物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对方以优惠价格诱导其下单。交易过程中,对方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要求将款项转入第三方对公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完成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为线下街面商户使用,且账户存在异常频繁转账记录。经核查,该公司实际为诈骗团伙运作,通过虚假购物订单实施资金诈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往来,否认诈骗行为。核心争议在于收款账户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验证码提供是否构成要件及资金流向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公司虽提供部分合同文本,但无法说明第三方账户关联性。仲裁员现场核查账户交易明细,确认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多个异地账户,且与公司业务无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交易主体、要求提供验证码等异常行为,裁定支持申请人追缴违法所得请求,但因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全额支持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第52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账户使用流程,警惕异常转账要求;个人需提高验证码保护意识,保留完整交易记录。遇资金快速转移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途径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