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代购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代购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虚假代购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接触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以代购海外商品为名,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支付约3.5万元定金。后发现该公司实际为线下街面无证经营团伙,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完成交易,期间多次使用短信截图诱导其进行资金快速转移操作,最终商品未到账且公司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代购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资金转移的违法性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短信截图及电子数据固定材料,被申请人未能出示交易合同及商品来源证明。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及线下活动轨迹,认定存在团伙成员分工协作的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资差额及部分维权费用,共计约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信息处理者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要求提供敏感信息的骗局。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报警。对于有线下活动的所谓电商公司,需进一步核查其营业执照及实际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