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教育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学历提升顾问岗位。入职后被要求使用公司提供的涉案APP进行贷款审批,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指导其通过虚拟币转账3.5万元。因APP被监管部门下架,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冻结,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场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还虚拟币款项;公司辩称该APP为第三方合作工具,转账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导致的纠纷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虚拟币转账凭证、涉案APP界面截图及与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聊天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诈骗行为无关联,亦无法说明APP合作方资质。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诱导用户脱离正规金融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的过错,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关于平台责任的条款,以及《电子签名法》第4条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不得诱导用户使用非正规金融渠道。求职者需警惕要求脱离平台交易的异常指令,发现资金风险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