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财务岗位,入职后被部门主管要求参与跨境教育培训项目。该主管以'考试包过'为由,通过电话指导张某某操作网络借贷平台,承诺高收益低风险投资。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并扫码付款,累计转账约3.5万元至境外账户。后张某某发现公司未取得教育培训资质,且所谓'投资老师'实为第三方诈骗团伙成员,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追回转账款项;被申请人辩称该培训为员工自主参与的兼职项目,且已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否认诈骗故意。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资金流向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材料,被申请人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和内部培训通知。经质证,申请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申请人未能有效反驳关键事实。仲裁员结合《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对涉案培训项目进行核查。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申请人需自行承担20%损失,退回部分违法所得共计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91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54条电子数据取证规范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投资骗局需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范围,建议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流转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用人单位需对员工参与的非职务行为承担审慎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