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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涉及诈骗及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直播带货平台接触所谓'贷款审批通过'的诈骗团伙。对方以办理跨境资金流转业务为由,要求其提供支付宝转账验证码,并伪造公共服务办理场景。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通过线下接触完成约3.5万元转账。后发现该团伙实际为个体经营者虚构资质,且脱离平台交易体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履约能力瑕疵导致被骗,公司则称已尽到平台审核义务。双方对诈骗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及责任划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调取平台信息核实交易过程,审查通话记录显示存在诱导性话术。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张某某提交的转账凭证与直播带货业务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确认诈骗行为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同时认定张某某未尽审慎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公司未尽资质审核义务构成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适用于本案

【分析启示】警惕直播带货中虚假公共服务场景,跨境资金流转需核实资质。建议平台加强实名认证,消费者应留存完整通话记录和转账凭证。个体经营者虚构资质从事金融业务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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