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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培训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培训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虚假机构诈骗损失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可办理征信修复业务。随后接到自称是'中国人民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以张某某存在征信问题为由,要求其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在转账过程中,对方通过短信诱导张某某下载名为'信用修复通'的App,并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及开启屏幕共享权限。张某某按照指示操作后,发现资金已被转至第三方账户,且该公司已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并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联系并自愿签订服务协议,且已提供部分培训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对方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App操作界面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服务合同,但无法说明合同签署过程及服务具体内容。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规则,认定对方存在冒充金融机构、虚构培训服务事实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转账款项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