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低价商品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低价商品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购买标价199元的家用电器,实际支付约3.5万元。交易完成后,张某某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遂通过平台申请退款。期间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短信,要求点击链接提供银行卡信息以处理'退款理赔'事宜。张某某误以为是官方操作,向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转账2万元。后平台封停涉案账号,张某某发现被诈骗遂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交易凭证导致部分证据缺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存在真实交易且被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称该平台为虚假网站,否认交易真实性,认为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举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截屏及平台监控视频;被申请人主张视频证据不完整且无法核实交易真实性。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账号封停时间与转账时间的关联性,结合短信内容分析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1.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核实平台资质,遇到'公检法'等权威机构要求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发现被骗后要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对于虚假平台诈骗,应重点证明交易真实性与对方欺诈行为的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