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遭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老年人遭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提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浏览时收到自称'公安局办案人员'的私信,称其涉及一起金融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诱导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虚假购物平台账户,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将3.5万元转入虚拟币通道。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境外账户,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诱导转账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诈骗行为系第三方实施。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对虚假身份认证及资金引导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平台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报告,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公检法人员'身份进行实质性核验。公司提交的用户协议中关于'资金自主操作'条款被认定为格式免责条款,未能有效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用户认证环节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8条,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2条,认定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分析启示】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话术。老年用户需提高防范意识,发现异常转账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电子证据时注意哈希值校验防止数据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