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员工遭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直播带货员工遭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专员,因公司安排参与购物资金流转操作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要求通过直播带货形式引导顾客将购物预付款转入虚拟币账户。公司内部人员以'投资导师'身份伪造资质,通过电话指导张某某使用二维码收款工具完成资金转移。期间要求张某某配合屏幕共享操作,声称需'先垫付后返佣',实际未按约定支付佣金,导致约3.5万元购物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诱导其参与非法资金流转;公司辩称该操作属员工个人行为,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对资金流向的合法性及公司是否存在履约能力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查询问,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管理人员的通话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直播带货后台数据。公司虽否认直接参与,但未能说明资金流转的合规性,亦未提供员工培训记录。仲裁委依据证据链判定存在职务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确认张某某因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由公司先行赔付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法》第50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义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需警惕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参与非法交易,应建立资金流向审核机制。个人参与虚拟币交易需核实平台资质,保留完整证据链。本案显示公共服务场景中资金流转需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