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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应聘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应聘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顾问'职位,对方以'需缴纳培训费'为由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完成支付,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且对方在沟通中频繁要求屏幕共享操作账户,导致其账户异常无法及时止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专业机构骗取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提供所谓'培训服务',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招聘流程文件。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对方要求屏幕共享、虚构投资场景等异常行为,结合支付时间与账户异常记录认定存在重大欺诈迹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认定其存在虚构资质骗取费用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申请止付导致部分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冒充身份实施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虚假资质诈骗,遭遇资金损失应第一时间保存转账记录并申请紧急止付。对要求屏幕共享、虚构投资项目的交易需提高警惕,及时通过银行及公安机关核查账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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