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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网购低价商品遭诈骗提现受阻

【标题】张某某网购低价商品遭诈骗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其通过微信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诱导转账约3.5万元后无法提现,要求返还资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看到标价仅200元的进口保健品,通过微信联系客服后,对方谎称可办理特价购货手续。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商品系虚构信息且无法提现,遂向平台举报。平台核查后封停涉案账号,但张某某主张被申请人存在协助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申请人明知收款账户为诈骗账户仍配合操作,构成共同诈骗;被申请人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实际交易由第三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主导,且已配合封停账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商品页面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平台合作协议。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仲裁委要求双方进行第三方鉴定,确认聊天记录时间戳完整但无法核实对方身份。庭审中被申请人承认曾协助核实所谓'金融机构'资质,但否认参与诈骗分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对涉案账户的异常交易未及时拦截,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网络交易监管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完善网络交易风控机制,消费者需提高警惕并留存完整证据。仲裁委强调平台对收款账户的合规审查义务,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物并核实交易资质,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