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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银行人员骗款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银行人员骗款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购物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浏览商品时,被自称某银行客服的账号添加好友。对方以张某某账户存在异常需缴纳3.5万元安全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支付宝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转账后所谓银行人员要求张某某在购物平台进行虚假购物操作,后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进一步充值,张某某最终损失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网络购物场景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且已通过平台完成部分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支付宝转账记录、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发现所有资金往来均未通过正规购物平台完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交易合法性,张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对方使用虚假银行工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安全账户、脱离平台交易等违法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证明其与公司存在直接合同关系,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作出裁判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通过正规平台完成,警惕陌生社交账号要求转账。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