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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贷款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虚假平台,造成资金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无抵押高收益贷款'广告,联系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需支付培训费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后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先后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无法提现,遂向平台投诉并保留通话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已注销账户,与公司无关,否认平台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平台交易记录及虚假宣传截图,公司仅出具内部员工名单。仲裁员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诱导,判定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李某的违法行为负连带责任,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2.8万元,其余损失因取证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高收益低风险'网络贷款陷阱,核实平台资质时注意是否存在虚拟币通道。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保留资金流向凭证,必要时通过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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