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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诈骗学费家长损失3.5万元

【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学费家长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学员,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群接触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网友,对方以可代办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信任。在取得联系后,诈骗分子通过电话要求其下载'教育认证系统'APP并支付3.5万元代办费。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付款,后发现对方实为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团伙,但因错过96110紧急止付窗口期,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告知义务,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仅为第三方合作机构,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已配合警方冻结账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诈骗分子无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公司仅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经质证,仲裁庭认定诈骗分子通过伪造身份实施诈骗,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存在监管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3日内退还张某某2.5万元培训费用,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加重处罚条款

【分析启示】建议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资质认证,警惕'紧急止付'窗口期,保存完整通讯记录。企业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因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