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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骗取培训费未及时止付遭损失

【标题】冒充公检法骗取培训费未及时止付遭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可代办医疗养老相关资质证书,遂通过微信联系客服。对方自称公检法人员,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分三次骗取张某某3.5万元。期间承诺7日内返还部分费用,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尝试通过平台止付,但因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成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且已提供培训服务,仅需返还部分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记录,公司仅提供格式合同。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虚构培训项目等多处违法情形,且未履行合同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除退还全部培训费外,需额外支付50%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资质宣传,核实对方身份时应主动查询官方渠道。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向平台申请止付,切勿私下转账。本案中因错过止付时限导致损失扩大,建议及时维权。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