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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冒充导师骗取验证码盗刷账户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导师骗取验证码盗刷账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事公司为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及劳动权益保护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顾问岗位,面试时自称'投资部负责人'的李某某以提供培训退费方案为由,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操作退费。在操作过程中,李某某多次以'系统升级需验证'为借口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期间通过伪造的平台截图和语音通话诱导其操作。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连续提供验证码,导致个人账户被盗刷约3.5万元用于网贷提现及虚构交易。案发后公司发现系统异常登录记录,但未及时冻结涉案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导致验证码泄露,公司则认为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操作行为属个人失误,应自行承担损失。双方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未尽审核义务的责任'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招聘平台对话记录、公司内部系统日志及银行流水,发现李某某使用与公司注册信息一致的公司名称和职位头衔。公司虽提交了员工培训手册,但未能证明已建立完善的面试身份核验制度。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涉案账户异常登录记录与公司服务器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某约2.45万元损失,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需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面试身份双重核验机制,求职者需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遭遇验证码泄露应及时通过运营商挂失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对于要求提供验证码的异常请求,应第一时间核查平台信息真实性,避免因轻信冒充身份者导致财产损失。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