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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虚拟币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项目。该公司客服冒充贷款专员,以'考试包过'为由诱导其缴纳约3.5万元虚拟币。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试图通过平台紧急止付时已超时效,最终损失无法追回。期间多次联系公司未果,公司坚称与诈骗行为无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伪造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公司则称系个人行为且已配合冻结账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经核查,公司官网存在虚假宣传内容,且未对异常交易进行有效风险提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告知义务,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合同无效及损失赔偿请求,但考虑到其未签订正式合同,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第1190条损害赔偿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教育培训类诈骗新套路,发现账户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企业需完善资质公示及风险告知义务,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