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APP遭遇诈骗,涉案公司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部门工作人员’的李某。李某以能代办高含金量证书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服务并下载伪造的‘公检法办案系统’APP。张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实为诈骗分子,遂向仲裁委主张平台方存在监管失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方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诈骗发生,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平台方辩称APP非其运营,且用户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存在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平台方知情证明,其仅提供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凭证。平台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指出APP注册信息与平台无关。庭审中双方就‘平台责任边界’展开激烈辩论,仲裁委未采纳张某某关于平台连带责任的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未能证明平台方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驳回其全部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场景需警惕‘公检法’话术诈骗,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公示信息。平台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情形下承担有限责任,维权需构建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