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地求职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案由涉及虚构事实及资金非法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对方以'金融专员'职位为诱饵,要求其下载伪造的金融机构APP并进行资金操作。在取得信任后,以'保证金'和'返利'为由分三次骗取张某某约3.5万元,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将资金转出,随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受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确认公司人员存在虚构身份及伪造文件行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资金转移;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安机关受案回执。被申请人未能出示员工录用记录及资金流向说明。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链及证人证言,认定存在预设骗局的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诈骗款项并赔偿维权损失费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要求下载不明APP的招聘陷阱。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身份从事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