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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金融机构诱导脱离平台诈骗案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诱导脱离平台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的QQ群联系所谓'金融机构客服',对方声称可代办购物退税业务。张某某按指示向企业主个人微信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系公司财务人员操作,且所谓金融机构人员全程未通过正规平台交易。公司以'业务合作款'为由拒绝返还资金,张某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且已提供服务,转账行为属商业合作款性质。核心争议在于企业主是否构成冒充身份诈骗及转账性质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张某某出示微信转账记录及QQ聊天截图,显示对方以'银行内部渠道'名义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公司虽提交部分业务单据,但无法证明与转账存在直接关联。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完整性认定诈骗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主需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及利息,认定其通过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行为,且存在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的故意。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作出裁决。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警惕'内部渠道'等话术诱导。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遭遇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