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虚假机构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虚假机构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的李某某,对方以提供职业培训为由诱导其缴纳培训费用。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张某某于2024年5月12日通过银行卡向该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培训能力,且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虚假培训课程,资金到账后立即转至多个个人账户进行转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虚假培训机构诈骗,要求退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否认诈骗事实,称张某某系自行自愿转账,且已提供所谓培训服务。双方对转账行为是否受欺诈影响存在根本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培训网站截图,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异常、虚假资质证据及屏幕共享要求等情节,认定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培训资质行为,责令其限期返还3.5万元培训费用,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行为处理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培训就业'骗局,核实机构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资金被转走时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仲裁机构对虚构资质、资金异常转移等行为依法支持申请人诉求,但需注意时效性和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