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贷款诈骗错过止付时机损失
【标题】网购贷款诈骗错过止付时机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网络购物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在二手平台购买商品时遭遇精准信息诈骗,导致银行卡转账3.5万元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一批电子产品。交易过程中,自称贷款审批专员的陌生电话联系张某某,谎称需缴纳保证金才能完成贷款审批,诱导其通过公司财务账户转账。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诈骗,但因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未尽安全提示义务的责任;公司则认为诈骗行为系外部人员实施,且已通过企业微信向员工推送过反诈提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聊天记录,公司提交企业微信截图证明已履行警示义务。仲裁委调取银行交易流水及平台监控视频,确认资金流向异常,但未发现公司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轻信冒充贷款专员的诈骗信息导致损失,公司虽有反诈提示但未对具体交易场景进行风险预警,酌情判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用户受损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3条,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工作场景中的诈骗风险进行必要防范。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对涉及资金操作的业务场景进行专项提示;个人需提高警惕,遇到要求转账的陌生来电应第一时间核实身份,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