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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贷款专员骗取验证码致损失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骗取验证码致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通过QQ接触所谓贷款专员,被诱导参与虚假教育培训项目,最终导致约3.5万元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QQ群看到'学历提升可办理公共服务'的广告,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客服。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按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导致账户内约3.5万元被转走。案发后,张某某发现该专员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无法核实具体操作人员身份,且张某某未履行基本核实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光盘。公司对证据链完整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结合电子数据及转账记录,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并支付利息,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避免冒名诈骗风险。个人需提高警惕,对'高收益'项目进行实质性核查。电子数据固定是维权关键证据,建议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