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虚构培训骗3.5万投资者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虚构培训骗3.5万投资者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该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其缴纳培训费用。公司人员冒充银行客服通过QQ联系张某某,要求其提供信用卡验证码以完成'资质审核',并承诺可代办金融证书提升收入。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分三次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培训费,后发现该公司并无教育培训资质且无法提供合同文本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并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通过'资质审核'的流程属行业惯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通讯录截图,无法证明其与金融机构存在关联。仲裁员要求调取银行端资金流水,发现涉案款项未进入任何金融机构账户,公司亦无法说明资金去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虚构培训项目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能完全证明资金损失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核实机构资质及人员身份,警惕'征信修复''证书代办'等话术陷阱。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注意资金流向追踪。对于未签订合同的交易,需提高证据留存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