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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需求遭遇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学历提升为由诱导其下载虚假APP。在骗取信任后,李某伪造公司文件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未核实便操作,导致约3.5万元被分批转至多级账户。事后发现系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责任导致被骗,公司辩称其仅提供平台服务且已尽告知义务,否认与诈骗行为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平台使用协议。经质证,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且承认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保护,警惕冒用身份诈骗。个人需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社交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防止被用于违法活动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