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误信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现金遭追偿
【标题】学生误信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现金遭追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在校大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方。案由系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虚假客服账号,遭遇网络购物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6月,张某某在某平台看到'原价10万元现仅需3.5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广告,通过客服微信添加'李经理'账号。对方自称公司领导,以'内部优惠'为由诱导下载伪造的购物APP,承诺先返500元小利。张某某按指示在指定线下网点交付3.5万元现金后,发现APP无法使用且对方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李经理'冒充领导的欺诈行为影响,导致3.5万元现金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参与诈骗,称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张某某应自行承担未核实对方身份的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假APP界面截图及现金交付凭证。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渠道,未参与交易流程。仲裁委调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该账号未注册于公司名下,并核实线下网点为第三方租赁场所。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责任,对虚假客服账号放任不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指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存在疏忽,酌情扣除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的规定,及第119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账号实名认证与交易监控,用户需提高对'熟人诈骗'的防范意识。遭遇低价诱导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避免现金交付等非正规交易方式。电子证据需及时保存并固定原始载体,便于维权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