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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贷款审批诈骗员工3.5万元获赔

【标题】微信贷款审批诈骗员工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招聘求职场景中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入职后,公司员工以'贷款审批需缴纳培训费'为由,通过微信向其索要约3.5万元,声称可确保贷款通过。张某某按要求将资金转入公司指定的对公账户,但次日即发现账户异常,资金被快速转出。后经调查,公司实际并无贷款审批资质,且多名员工被指认系诈骗团伙成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业务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按约定提供服务。双方对资金用途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账户流水,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资料。经质证,公司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且其员工承认存在冒充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重大欺诈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求职时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贷款审批等名义要求转账。保留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