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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普通消费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代购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低价代购信息,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后,对方以'平台审核需脱离系统交易'为由引导其添加私人微信。随后,诈骗分子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谎称其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诱导张某某提供验证码导致资金被盗取。期间多次通过通话记录要求其线下操作转账流程,最终款项被迅速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代购事实并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个人私下交易与公司无关,且平台存在监管漏洞。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电商平台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流水及通讯录证据,要求公司解释资金流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承认未核实代购资质即发布广告,但主张张某某主动脱离平台交易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代购资质、伪造公检法身份等违法行为,裁决其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交易的禁止条款,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需强化商家资质审核,消费者应警惕'脱离平台交易'等话术,遇冒充公检法诈骗立即报警。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是维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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