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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诈骗3.5万元要求屏幕共享遭拒维权难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诈骗3.5万元要求屏幕共享遭拒维权难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通过线下广告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以征信修复为名推销培训课程,诱导其使用信用卡支付费用并要求屏幕共享操作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宣传单上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称可帮助修复征信记录。该公司工作人员冒充银行客服,以需缴纳培训费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QQ联系客服。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要求其下载'征信修复系统'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资质且无法联系上所谓客服,遂向警方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证据导致部分信息缺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提供培训服务,且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灭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截屏、银行流水及手机录音作为电子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材料,无法证明服务实际履行。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数据固定操作,确认张某某证据链完整性,认定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操作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返还全部培训费用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9条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警惕'征信修复'骗局,建议对要求屏幕共享、下载不明APP的推销行为保持警惕。维权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及时报警可有效提高案件侦破率。对虚构资质的培训机构,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其营业执照及培训资质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