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收款诈骗案:张某某维权成功
【标题】二维码收款诈骗案:张某某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由涉及虚假平台和冒充贷款专员的欺诈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快速办理贷款'广告,添加自称贷款专员的客服微信后,被要求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手续费'。后该公司账号被封停,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贷款资质且平台为虚构信息,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伪造贷款资质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自愿交易,且已提供虚假平台证据,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无关联性的业务合作协议,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仲裁委认定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但部分聊天记录可佐证其受骗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款项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