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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假代购诈骗员工损失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代购诈骗员工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因公司涉嫌虚构代购业务导致其遭受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入职第三日,公司主管以'平台活动需先垫付货款'为由,要求其通过网贷平台提现5000元并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无法提现且账户被冻结,遂向警方报案。公司员工李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使用'总部'名义诱导其下载伪造的交易APP,期间通过电信电话持续施压,最终导致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案件关键证据包含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贷平台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代购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网贷产生的债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员工参与非法资金流转及员工是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对话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明,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表作为抗辩。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资金用途,但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庭审中,双方对'平台代购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仲裁委依据聊天记录中'总部'称谓及异常资金操作流程作出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员工脱离正规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第1173条(过失责任)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招聘中要求网贷提现等异常操作,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停止转账并报警。企业不得利用职务身份实施欺诈行为,员工需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本案警示:未及时报案可能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建议发现诈骗后24小时内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进行紧急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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