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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的非法索要财物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证件为由,声称可提供低价商品优惠。在聊天过程中,客服谎称张某某中奖需缴纳保证金,诱导其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随后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进一步转账,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资质且无法提供履约能力证明,遂终止交易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申请人虚构平台资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系正常商业合作,且已提供部分商品,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据,被申请人未能出示交易合同或商品交付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截图显示资金经多级拆分流向不明账户,且客服在通话中使用公检法人员话术诱导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通过虚构公共服务办理场景及冒充司法人员,利用二维码收款方式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分析启示】警惕以办理公共服务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核实对方资质及资金流向。遇到账户冻结等威胁性话术应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