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学历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学历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教育培训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教育机构中奖通知,称可免费获取学历提升服务。对方引导其添加微信后,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转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平台资质,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账户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的教育网站,遂于2024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全部金额损失,被申请人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且已尽告知义务。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对虚假平台存在监管责任,以及张某某未及时报案是否影响赔偿金额。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平台审核记录,其仅出示合作协议。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页截屏,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诱导行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庭认定其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8万元,扣除部分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个体经营者需对合作平台进行实质性审查,消费者应警惕中奖陷阱并留存证据。本案因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提示维权时效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