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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网络代购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争议焦点为诈骗行为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应聘代购岗位,对方要求其通过银行卡转账垫付货款并开启屏幕共享操作。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账户被频繁转走资金,遂拨打110报警但错过止付窗口。事后,公司否认诈骗行为,称系员工个人操作,张某某则主张公司存在虚假招聘及诱导转账的欺诈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招聘条件、诱导其转账构成诈骗;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雇佣关系,所有操作系个人行为。双方对转账用途及屏幕共享过程的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显示其曾前往公司办公场所线下接触并开启屏幕共享。公司仅提供员工名单,未证实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招聘资质、诱导转账的过错,但张某某未及时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公司资质,导致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对虚假招聘的规制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并拒绝异常转账要求,用人单位需规范招聘流程。遇资金异常流转应及时报警并留存电子证据,避免错过止付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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