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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冒充对象要求转账被骗3.5万元

【标题】直播带货冒充对象要求转账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直播带货被某科技公司员工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助理岗位,入职后被公司员工李某(化名)以虚假身份建立婚恋关系。李某谎称有投资理财渠道,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参与'直播带货项目投资'。交易过程中未通过公司官方平台进行,李某在收到款项后封停相关账号并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公司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交易脱离平台,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转账性质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通过分析转账时间线及平台交易记录,确认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行为,且公司存在审核疏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诈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85条关于民事权益保护条款,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4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身份审核,警惕直播带货中新型诈骗手段。当事人应留存完整通讯记录及转账凭证,遇资金纠纷及时报警。平台方对脱离其系统交易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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