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骗取验证码致3.5万元损失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骗取验证码致3.5万元损失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参与公司直播带货工作期间,通过微信收到自称贷款专员的陌生号码添加好友。对方以平台审核为由要求提供支付密码和短信验证码,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按指示操作,导致公司对公账户约3.5万元被快速转走。事后监控视频显示该微信账号与公司内部系统存在关联,但资金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因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导致公司损失,要求赔偿全部款项;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未履行身份核实义务,且诈骗行为发生于非工作时间,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平台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明其被伪装成贷款专员的账号诱导泄露验证码。公司虽质疑证据关联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平台风控记录认定诈骗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因诈骗造成的直接损失约3.5万元,同时认定张某某未尽审慎义务需承担20%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关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权限管理机制,员工需提高对公账户操作的警惕性。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留存证据,通过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注意区分个人过失与企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