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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网络投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由涉及电子合同效力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添加自称投资经理的'李女士'为好友,对方以婚恋对象身份获取信任后,诱导其下载'某金融投资'虚假APP。在平台注册时使用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身份信息,通过信用卡支付方式分8次转出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初期收到1.2万元返还后,对方以'系统升级需补款'为由要求扫码支付,张某某未察觉异常导致账户被冻结,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时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电子合同审查义务导致资金损失,公司辩称其仅提供办公场所且已公示平台合作方资质,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平台审核责任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截图、APP界面证据及信用卡交易明细,公司提交平台合作备案文件。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鉴定,确认聊天记录时间戳完整但无法追溯发送方身份。庭审中双方就平台审核义务边界展开辩论,公司主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张某某则强调平台未核实用户资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审核瑕疵,但张某某未尽基本核实义务,判决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60%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仍提供交易服务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婚恋伪装,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平台资质,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截图、录屏等多重形式,遭遇扫码支付要求务必通过银行渠道核实。平台方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避免成为诈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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