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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账号,该账号宣传某教育培训项目承诺年收益达30%。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参与投资。后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冒充银行客服,以'资金多级拆分需补交手续费'为由通过短信要求转账,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多次汇款共计8万元。直至2024年12月,张某某发现该教育培训项目实际为传销模式,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辩称系自愿投资行为,且已提供虚假信息的短信截图系张某某自行伪造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直播平台截图、信用卡交易记录及与李某的短信往来。被申请人虽否认李某身份,但无法解释资金拆分流程的异常性。仲裁员调取直播带货账号后台数据,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关联,最终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投资款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高收益诱惑;遭遇身份冒充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